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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以“假报销”形式发放员工工资,实际是将你的工资拆分了!
释义
    【案例】
    2016年1月1日,月球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嫦娥发送了《聘书》,约定如嫦娥入职月球公司,将任职市场管理部经理一职,每月工资人民币1.4万元,每月按公司财务制度提供合法票据后可报销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同年2月1日嫦娥正式入职月球公司,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工资:“详见聘书”。
    嫦娥入职月球公司后,每月15日公司打卡发放工资1.4万元,每月21日打卡发放报销款7000元。2017年11月2日,月球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书面辞退嫦娥,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嫦娥向月球公司主张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4万元。月球公司同意,但只能按照月工资1.4万的标准计算,共计人民币5.6万元。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嫦娥每月7000元的报销款是否属于嫦娥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赔偿金中应予以计算,否则赔偿金中不予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只规定,报销款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表面上本案中嫦娥每月7000元的“报销款”不应计算为工资。
    但,本案中嫦娥的:“报销款”具有如下特殊性:
    1、发放时间固定;
    2、报销金额固定;
    3、报销凭证与实际工作不相符。
    真实的报销款具备如下特征:
    1、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一致;
    2、报销款是对员工实际产生花销的一种补偿;
    3、实时报销,金额与发放时间不固定。
    经对比可看出,嫦娥每月7000元的报销款实质上就是月球公司对嫦娥工资的一种拆分,变换一种形式,将工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是我们常说的“假报销”。仲裁庭应对报销款的性质进行充分审查后,认定嫦娥的报销款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其按照每月2.1万元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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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