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车管所车辆抵押手续 (一)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二) 抵押权 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车辆解除抵押办理程序 (一)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二) 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三) 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四) 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 三、车辆抵押登记有什么用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起到的是法定公示的作用,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转让该车辆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而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转让抵押车辆的行为仍然有效,应由抵押人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