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法律依据:《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