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亲去世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母女关系? |
释义 | 母亲去世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亲子鉴定、独生子女证原件、户籍原始档案、母亲生孩子的病历,需要病历详细记载孩子的姓名、派出所证明。由村集体或街道办提供证明。出具证明材料,加盖相应公章。内容包括:父母的出生日期、结婚日期、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情况说明。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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