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以作为担保,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拍卖或变卖质物,以此优先受偿。质押无期限,当债务履行完毕时需归还质物。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方,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和债权同时存在,因此质押通常没有期限。如果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拍卖或变卖质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归还。其中,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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