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汇票质押合同在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的时候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出质的,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的时候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