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要约的撤销是指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但在两种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可见在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基本上采纳了英美法系的做法,但是对撤销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做法也是两大法系相互妥协的产物。《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作了与公约同样的规定。 合同 法本条的规定采纳了公约与通则的做法。 二、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 要约撤回 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 要约撤销 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三、要约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值得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