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二是合同运行中何种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这不仅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3、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内容均是根据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因此,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附随义务履行的效率低下。 4、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对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责任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和约定。然而,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一、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是承担损害赔偿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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