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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不在一起的老人要养吗
释义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老人的子女和老人签订了赡养协议,那么即使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也是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一、丈夫去世, 妻子有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婆婆死亡,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婆婆。
    二、孙子不赡养老人犯法吗?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是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但是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前提下的孙子是有赡养义务的。
    三、丈夫去世后儿媳妇还有赡养老公婆的义务吗
    丈夫去世后,女方没有义务赡养男方的父母。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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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