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价格不同 第一次拍卖按评估价拍卖;第二次拍卖按评估价的80%拍卖;第三次拍卖按评估价的64%拍卖. 2、降价幅度 第一次拍卖不降价;第二次拍卖,允许在第一次的基础上降不超过20%拍卖;第三次就允许在第二次的基础上再降不超过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