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邮寄催收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函不一定能中断诉讼时效。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或者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能也应该收到,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 此时,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 此时,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