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承认这一债务履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得事后反悔,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接受履行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因为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一般认为该债权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双方将纠纷提交;法庭审理的时候,法院并不支持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债权就此消失,相反,权利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该债权转化成为自然债务。所谓自然债务仅仅指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较低,但这种自然债务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仍然愿意履行的话,法律也是保护这一履行的效力的,而不能将其作为不当得利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