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用卡养卡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章,违反国家规章,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章,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章,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章,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章,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章,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