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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公司注销程序
释义
    依据《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2、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二、注销清算需要的材料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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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