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是否可被拒绝?如果是,什么情况下?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并非无条件享受,存在一定的拒绝情况。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可能被拒绝: 1.未履行登记义务,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 2.未经批准在国内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从事规定的劳动; 3.被解雇或与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行提出辞职或者属于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接受调离、降职或者降薪等处分的情况下,自行辞职的; 5.依法应予就业安置,但拒绝就业安置或者未参加就业安置的; 6.开除、辞退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 以上只是失业保险金可能被拒绝的情况之一,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未履行登记义务,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自行提出辞职或者属于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不发放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接受调离、降职或者降薪等处分的情况下,自行辞职的,不发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应予就业安置,但拒绝就业安置或者未参加就业安置的,不发放失业保险金; 5.《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辞退或严重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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