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 原承租人的配偶。(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3) 原承租人的父母。(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