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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社保问题暂行办法是怎样的?你们可以提供吗?
释义
    法律分析: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掌上明珠家具店与刘永智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被告的入职手续、考勤记录等资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的用工时间加以证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用工事实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4年8月起未发放工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关于工资数额,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无领取人签字,故根据《安装协议书》中约定存在提成以及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8760.53元。关于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原告关于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陈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根据企业社保问题暂行办法原告提供的8月份工资表也不能证明其将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发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支持。原告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被告补缴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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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