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购车后15日内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