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工伤认定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座; 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宣布仲裁庭纪律 报告(首席)仲裁员准备就绪,请求开庭; (2)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3)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 (4)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限期结案,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 一、假证件员工受工伤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遇见这样的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还没解除或确认无效前,此员工就发生了工伤,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法学原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属于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过效力。那无效之后,已经工作的这段时间如何来处理相关权利义务呢?《劳动合同法》只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把劳动报酬的问题给确定了,但却没有提到其他劳动权利义务。而其他权利义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发生工伤。 如果要将此员工依照工伤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现在社会保险都是根据身份证号码来确定权利人的,如果证件是假的,其权利的归属就会发生争议,这必将带来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问题。按照过错责任分析,员工拿假证件进公司,其过错是在员工方,其无法享受的待遇要单位来承担似乎有不公平之处。 此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所确定的原则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是员工持假证件导致相关待遇无法享受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双方各自根据自己的过错分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给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这也是需要当事人在申请认定的时候注意的。不过要是对认定结果不服的话,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伤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1)轻伤; (2)中度伤; (3)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4)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5)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1)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2)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3)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老工伤 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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