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