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期延误需要哪些证据 |
释义 | 当建筑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用以证明确实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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