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劳教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劳教性质长期不确定,致使劳教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弄不清它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的关系。二、劳教对象不明确,劳教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法律法规对劳教对象的规定不稳定,不明确,不统一,结果导致劳教执法随意性大,劳教对象的范围易被人为地放宽或缩小,造成有些不该劳教的被劳教,该劳教的却没有劳教。三、劳教委形同虚设,劳教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