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 的名称可以和招牌不相同,但是不能差的太多引人误解或歧义。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但是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客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