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大改造项目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2、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 三大改造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到1956年结束,在政治意义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5年,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90%以上的手工业者也参加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我国实行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出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并迅速席卷整个中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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