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岳麓区公积金提取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提取时限: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自契税完税证明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法律依据: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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