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死亡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所谓离异的配偶,即指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已办理离婚手续或通过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即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关系。继承权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明确或指定。不具有夫妻关系,不可通过法定继承来获得继承权,可考虑是否存在医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况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子女去世后老人是否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要看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子女有遗嘱指定继承人,就需要依照遗嘱执行继承,这种情况下只要遗嘱没有指定父母继承,父母是没有继承和继承份额的。,如果在子女死亡之后,父母也死亡。那么子女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前提,父母有继承和继承份额,父母死亡后,他的继承份额可以作为遗产,办理转继承手续。如果父母是先于子女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父母就没有继承子女遗产的继承。当然在实践中还要考虑死者配偶的财产利,要先析产才能再继承。对于尽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