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票与支票的区别 |
释义 | 期票与支票的区别如下: 所谓的期票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债务人签发的,会有一定的金额,并且会承诺在约定的限期内由自己将无条件的对所有约定的金额支付给债权人的一种票据。期票也是需要到了规定的日期后,才能对商品或者是货币进行领取,也是一种定期支付的票据。债务人就是出票人,债权人或者是持票人都是受款人。只要期票一旦发出之后,出票人就会承担起绝对的付款义务,如果到期不支付,受款人就可以有权到法庭进行诉诸。如果期票在到期之前,是可以由债权人背书之后进行转让,也是作为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进入到流通的领域。 而支票则是由银行为付款人即期的汇票不,也可以说是汇票的一种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是不可以超出付款人在银行内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了支票中的金额,银行有权拒付给持票人。 期票与支票的区别从它俩的含义中来看,支票是一只可以马上支付的票据,是可以用来当作提现金或者是转账使用的;而期票是一种有期限的票据,在票面上会注明期限,只有到期之后才能进行兑付。期票就是由单位向银行进行申请,开具出票据,约定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或者是六个月,也可以提前进行兑现,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兑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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