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处罚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 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处罚依据: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如果行为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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