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 |
释义 | 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范围如下: 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等。 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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