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到执行传票后一般6个月内上门,法律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执行庭发来传票,证明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庭的传票是用来传唤被执行人到场接受调查或者询问的,如被执行人接到传票,证明法院已经立案强制执行。传票传唤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逃避执行或者拒不执行的,法院还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