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功转业军人退休补贴 |
释义 | 军队立功受奖人员的优待安置工作要求有关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获得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部队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退休费可高于标准的5%至15%。军队三等功退休待遇较低,二等功以上退休工资增长5%。要求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立功受奖证件,确保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军队三等功到退休时没有什么待遇,二等功以上退休工资长百分之五;如果你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退休工资长5%,如果是三等功到退休时没有什么待遇。 最近,在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中,发现有的部队承办奖励工作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有的立功受奖人员的证件不够齐全,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的优待安置工作,现就军队立功受奖人员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二、政策依据 1、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今后在优待安置立功受奖人员时,应以军队立功受奖的以下证件为凭据: 一九七九年三月以后参战部队的立功受奖人员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以后平时立功受奖的人员,其档案中应有奖励登记表,本人具有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ぉ、立功受奖证书或奖章证书。在此以前的立功受奖人员,其档案中应有所受奖励的记载。档案中无记载的,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关于军队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的问题。一九五七年以后的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均按历次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执行(详见附表ぉ。一九五七年以前全军奖励项目、等级和批准权限不够统一。因此,凡一九五七年以前立功受奖的人员,奖励证件中注明的部队或首长批准的奖励及其奖励等级,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均应予以承认。 3、部队各级政治机关,承办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今后,颁发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填写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奖励登记表须装入本人档案。邮寄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应妥善包装,一并寄给立功受奖人员家庭所在地的县(市ぉ民政部门。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对于转业、退伍军人的立功受奖情况,在其离队前要认真核查,做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以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结语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对于获得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和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但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对于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也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近期发现有些部队在奖励工作中存在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的优待安置工作,必须确保立功受奖人员具备相关证件。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以军队立功受奖的相关证件为凭据,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奖励工作,防止不正之风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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