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安查假货必须抓到货吗 按照实践经验来看,不需要抓到现货,只需调取相关的交易记录或能证明存在销售假货的证据即可。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假冒伪劣产品常见形式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