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
释义 | 动产所有权转移规则 1、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就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动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动产是直接交付即产生效力,但是不动产则是一登记公示为效力,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