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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单位能否组织拆除?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不能强制拆除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不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拓展延伸
    征收单位的拆除权限和程序如何?
    征收单位的拆除权限和程序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具有合法的拆除权限。在进行拆除之前,征收单位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首先,征收单位需依法取得相关拆除许可证,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其次,征收单位需通知相关当事人,明确拆除的时间和方式,并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可能涉及的权益问题。同时,征收单位还需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在拆除完成后,征收单位需及时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确保场地恢复正常使用。总之,征收单位在拆除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征收单位在拆除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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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