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购买商品房 (含二手房) ①提取人的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 对账簿、银行账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 存款提取申请表》 ②房产证(购买 预售商品房 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 ③购房发票 ④ 抵押借款合同 (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可不提供)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①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规划许可证 ④结算发票 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用于大修自住房需提供) ⑥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可不提供)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