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亡记录和死亡病案讨论 1.死亡记录 病人住院期间因救治无效死亡者,应在死亡后立即完成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用红墨水笔书写在“死亡记录”专用单上。其内容与出院记录大致相同,但必须着重记述抢救经过及死亡情况。其内容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入院科别、死亡科别、床号、门诊号、住院号、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注明时、分)、住院天数、入院诊断、死亡诊断、记录时间(注明时、分)。 (2)入院病历摘要。 (3)住院经过摘要。 (4)抢救经过。 (5)最后诊断及死亡原因。 (6)对死亡病例不论诊断明确与否,应努力说服死者家属,作尸体病理解剖,并将尸体检查结果纳入病历中存档。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凡住院死亡病例应在1周内由科室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用蓝黑墨水笔分别记入病历(另立专页,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其内容包括: (1)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的姓名、职务(职称)。 (2)病人姓名、科别、年龄、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 (3)参加人员发言纪要。 (4)主持人的总结意见。 死亡患者的门诊病历附在住院病历后一并归档。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