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行许可证会过期。 发行许可证是指各类媒体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其授权的地方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获得的出版、发行权利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各类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其授权的地方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发行。发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国家对出版、发行活动的有效管理方式之一。 发行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出版物或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形式、版权、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2、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其授权的地方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审查和评估:申请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内容审查、版权审查、财务审查等; 4、 颁发证书: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获得发行许可证,获得相应的出版、发行权利。 综上所述,如果发行许可证过期,就需要重新申请。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发行,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不同类型的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节目,其发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申请细则可能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来进行判断。在出版、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发行许可证,不得擅自发行。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