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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租赁合同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需要填报下列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此外,出租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个税。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优惠税率,各地优惠幅度不同,须自行加以关注。,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现法定的行为,对方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民法典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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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