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的年度起,直到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年费。准确地缴纳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缴纳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专利权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或足额缴纳年费,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补缴年费,不用缴滞纳金;(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4)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5)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6)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