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释义 |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也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分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 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 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 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 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环境噪声标准如下: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 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三、基本原则。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是: ①尽量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②必须考虑所规定的容许排放量在控制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③必须考虑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如环境的自净能力)和区域范围内污染源的分布和特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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