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在医院死亡开死亡证明的方式如下: 1、正常死亡:在家中自然死亡的,由死者家属带齐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死亡证明。 2、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带齐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来开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如果是谋杀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有待公安机关调查死亡原因的或者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的死亡证明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开具死亡证明。 4、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5、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6、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7、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8、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