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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针对买卖保护动物的处罚规定
释义
    买卖三有保护动物将受到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贩卖三有野生动物将被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能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1只属于违法,捕捉20只以上构成犯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取得狩猎证,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多个物种。
    法律分析
    一、买卖三有保护动物处罚标准是什么
    三有保护动物买卖是犯法的。贩卖三有野生动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止。如果贩卖三有野生动物,将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2.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二、三有保护动物是什么意思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
    兽纲MAMMALIA的6目14科88种;
    鸟纲AVES的18目61科707种;
    两栖纲AMPHIBIA的3目10科291种;
    爬行纲REPTILIA的2目20科395种;
    昆虫纲INSECTA的17目72科120属另110种合计5纲46目177科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结语
    买卖三有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贩卖三有野生动物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能被处以罚款。若构成犯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私自捕捉一只就属于违法行为,捕捉20只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则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此外,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并遵守猎捕量限额管理。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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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