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利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借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但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未还款的,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2、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受法律保护。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确定本金。除借款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并在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一、贷款利息要怎样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因借贷期限不同而不同,但是不能够超过36%的年利率。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也是支持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限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部分利息法院会支持返还。 二、民间借贷利益认定标准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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