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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是
释义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三种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难及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弃。
    2、授权资本制
    (1)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2)含义: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强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资本或股份,从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及募集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尚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再次发行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3)但实行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其发行及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折中资本制
    (1)关于折中资本制,其实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它既吸收了法定资本制的合理内容,又有授权资本制的特点。
    (2)至于各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具体取舍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对授权数额作了规定,有的则是对被授权限的使用期限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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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