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不支持向非机动车追偿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在机动车(汽车、货车等大型车)、非机动车相撞时,往往是身体裸露在外的非机动车车主,因为强大冲力而摔向地面,更容易造成当场死亡或骨折。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处在弱势地位。机动车有强硬的车身外壳,往往驾驶人受到的伤害不及非机动车,所以交警以及法院都会从人道主义、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出发,从而少罚、或建议机动车车主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对非机动车车主进行追偿等。由于机动车的较大危险性,即使是非机动全责,机动车驾驶人也应承担更大的注意道路安全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该原则机动车方,在同等条件下要承担更重的责任。法规上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