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纠纷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 就是民与官的纠纷。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根据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 一、行政纠纷可因以下三种原因而产生: 1、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发布一项管理规定,或是对某项具体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前者是抽象行政行为,后者是具体行政行为。当被管理的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纠纷即产生。 2、行政机关消极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对某事负有管理责任而拒绝管理,或是对某人负有救助责任而拒绝救助。当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影响到某人的利益时,行政纠纷即产生。 3、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如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行政人员非法使用暴力致人伤残。行政机关须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二、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区别 1、争议主体不同 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一般情况下,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起码也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 2、争议起因不同 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3、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 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三、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行政协议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1、协商 在所有纠纷解决的途径中,协商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协商是行政协议在没有第三方的干预情况下,仅协议双方进行磋商协调。 一方面行政机关既能付出最低成本,也能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另一方面,相对人作为独立经济个体,当然追求减损最大化。所以,协商时最为经济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协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协议双方必须完全处于主观自愿,并且双方在协商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平等。 2、调解 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仲裁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4、裁决和复议 行政裁决,一般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不宜作为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方式。 这是因为,行政裁决针对的是民事纠纷,而行政协议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其产生的纠纷实属是行政纠纷,显然不能适用行政裁决。试图通过行政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适宜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 5、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诉讼救济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关行政协议的规定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行政协议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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