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煤气罐”,北京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理。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