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及相似性如何认定 |
释义 |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和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和保护范围: 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1、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3、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1、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2、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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