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期限是公安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经审查,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刑事案件经过严格法律程序限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甚至死刑复核等程序之后,一般最终生效的判决、裁定均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法律适用正确的要求,但司法实践毕竟是由多个个体按照法律运作的,难免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裁判存在错误。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这些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根据通说,审判监督程序,更为常见的称呼是再审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