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省外户口迁入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落户。转移相关资料 (1)转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书和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明书。 (四)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如果没有合法稳定的地址,年龄在30岁以下的话,可以自己进入职场的集体家庭。职场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家庭和在市内城镇避难的朋友和家人都同意避难。 2、省内户籍迁往宁波 (1)现户籍在省内注册5年以上(市内户籍注册3年以上),市内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书,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的地方申请注册常住户籍定居。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的,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